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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案例

发布日期:2019-11-22浏览次数:

        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渠道甚至清理滞销品,在生产经营中,企业往往会采取以支付手续费或佣金方式委托第三方销售商品。但是,企业将上述支出在财务费用中扣除会存在一些问题,您的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申报对了吗?高晟将会按照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法规规定,梳理系列关于财务费用扣除的相关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启发和帮助。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住宅、公寓、商业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租赁和销售。 2018年,A公司共实现销售收入3亿元,其中委托境外公司出售高端房地产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佣金800万元。 公司获得了境外公司发行的相关票据,并打算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发生的佣金费用800万元。那么,公司的税收处理正确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31号)第20条规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因此,符合规定的费用为税前扣除:5000 * 10%= 500万元,超过标准支出300万元(800-500)的销售佣金,应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在财务费用税前扣除方面的一些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更专业资讯咨询,可以联系高晟财税专业工作人员。

关键词: 税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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